电话

预约电话

0436-3231034

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律师团队 律所荣誉 典型案例 律所环境 办案流程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典型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张某林、陈某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郝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张某林、陈某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郝源律师

张某林、陈某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郝源律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 事
 
办理方式:诉 讼
 
承办单位: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郝 源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 郝 源
 
编 写 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 郝 源
 
张某林、陈某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林、陈某丽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村民,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张某臣驾驶重型箱式货车沿G3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山镇南第一座桥上时,撞到前方同方行行驶张某林驾驶的中型拖拉机,在张某臣与张某林发生事故同时,准备与中型拖拉机会车的、由北向南行驶魏某军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到重型箱式货车,致重型箱式货车再次撞到中型拖拉机,造成张某林、陈某丽受伤,三车损坏。此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追逃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丽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林、陈某丽被送至白城市中医院救治,陈某丽住院治疗29天,花费医疗费18096.87元;张某林住院治疗158天,并造成张某林左上臂截肢,花费医疗费176897.67元。
 
【承办经过】
 
接受案件后,承办律师立即对案件的全部卷宗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并收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律师通过人民法院为张某林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林构成一个五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营养期90日,误工期180日。
 
同时,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林截肢,承办律师与吉林省假肢康复中心沟通,并协同张某林到位于长春市净月区的该中心营业场所,对其情况进行了检查,吉林省假肢康复中心为张某林出具了假肢配置意见书,其装配意见为:1、张某林安装国产普通适用型上臂肌电假肢,需人民币26800元;2、张某林假肢每三年需要更换一次,每年需本假肢价格10%的维修保养费用;3、张某林安装假肢每次需往返两次,住宿二十天,陪护一人,每人每天住宿费50元。
 
庭审中,代理律师认为:张某林、陈某丽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6114.65元。其中:陈某丽医药费18096.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误工费4638.84元、护理费4477.31元,合计30113.02元;张某林医药费177402.87元、住院伙食补助158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28562.15元、误工费28792.8元、伤残赔偿金4005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安装假肢费用187600元、安装假肢住宿费用14000元、安装假肢陪护费用21614.6元、假肢的维修保养费用53600元、安装假肢的交通费用2800元、拖车费1800元、车辆损失费5400元、鉴定费1900元、张某林母亲的赡养费:32634.63元, 合计:1006114.65元;张某林、陈某丽经济损失合计:1036227.67元。其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商业三者险30万元范围内对张某林、陈某丽承担赔偿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张某林、陈某丽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林、陈某丽155477.42元;郝某玉、张某臣于赔偿张某林、陈某丽166432.27元,合计861909.69元。
 
【承办结果】
 
合议庭在评议时充分考虑并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张某林395250.24元;赔偿陈某丽2238.24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林119761.76元;赔偿陈某丽2238.2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林150350.11元;赔偿陈某丽5127.31元。郝某玉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张某林151050.35元,赔偿陈某丽15381.92元。合计841398.17元。
 
【简要点评】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例。本案因受伤害者及家属处于弱势地位,且对法律的认知较少,纠纷发生后,受害方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尤其向这种事故造成的后果较严重,受害方及家属不知道采取何种方式及途径向谁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受害者及家属在慌乱之中有可能与肇事放进行“私了”而致使最终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本案涉及了交通事故当中存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保险承担的问题,处理这类问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来确定赔偿顺序。本案手续繁多、涉案人员众多,程序复杂、时间跨度较长,但只要正确适用法律并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合法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早会得以保护。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幸福南大街55-5、6号

预约电话:0436-323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