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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徐艳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8

——徐艳丽  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3日6时许,姚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刘某受伤当日入白城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左坐骨支骨折、左髋部软组织挫伤等,共住院121天,支出医疗费人民币23198.7元。经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姚某驾驶的车辆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刘某与姚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刘某起诉至洮北区人民法院。

  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徐艳丽律师担任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刘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徐艳丽律师通过与刘某的交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协助指导刘某组织准备证据材料。徐艳丽律师仔细查阅了刘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病案、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后,代为刘某起草民事起诉状、委托鉴定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代为立案,并积极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承办结果】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吉08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100450.18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某25182.7元;姚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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